近期,習近平總書記對安全生產作出重要指示,國務院安委會召開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對壓緊壓實安全責任,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進行部署,并制定了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條措施,其中第五條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目前,全國市場主體已突破1.5億戶,承載7億多人的就業基本盤,直接影響的就業人群十分龐大。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決定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成效的“關鍵少數”。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一責任人責任不落實,是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事故易發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年來,一些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有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可以逃避第一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事實上,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的七項職責?!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一些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設法定代表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生產經營實際負責人。
2020年11月12日,河北省石家莊市無極縣天澤鑫珍珠棉廠發生爆炸事故。事故調查報告稱,2020年8月珍珠棉廠經營者趙某路將生產設施、環評手續等轉讓給趙某偉,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未辦理個體工商登記、環評手續變更。該廠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規定停產期間一直違規組織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建議對該企業實際經營人趙某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4月21日,黑龍江凱倫達科技有限公司發生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采取“一案雙罰”。事故調查報告指出,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張某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建議給予該公司罰款70萬元的行政處罰,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
對故意增加管理層級,層層推卸責任、設置追責“防火墻”的,發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企業主要責任人既是抓生產經營的第一責任人,也是抓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然而,一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弄虛作假,故意增加管理層級,層層推卸責任,設置追責“防火墻”,人為造成安全管理漏洞,導致實際負責人與名義上的負責人不一致。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監管,逃避追責。針對主觀上故意逃避責任的行為,我國法律法規有明確界定,對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企業要直接追究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022年3月14日,內蒙古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屬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噸/年球團帶式焙燒機脫硫脫硝系統發生火災。事故通報稱,發生事故的脫硫脫硝項目采用的是BOT合作模式(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均委托給同一企業進行);包鋼集團和包鋼鋼聯對下屬企業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層層扣緊安全管理責任鏈條。
2021年2月17日,山東省煙臺招遠市曹家洼金礦發生火災事故。經查,曹家洼金礦未依法落實非煤礦山發包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遠辦事處違規出借礦山工程施工資質等,是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間接原因。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建議。
要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礦長帶班下井等制度規定,對弄虛作假、搞“掛名礦長”逃避安全責任的,依法追究企業實際控制人的責任。近年來,應急管理部將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明晰相關負責人職責作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舉措,要求緊盯煤礦、化工企業高負荷生產帶來的安全風險,督促各地嚴格落實礦長帶班下井制度和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要求安全責任到崗到人,對弄虛作假、搞“掛名礦長”逃避安全責任的行為開展集中整治;出臺《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明確本企業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并由其包聯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到位。
2021年5月31日,河北省滄州市鼎睿石化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事故調查報告稱,事故單位存在作業前未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未制定并落實安全措施,未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未安排專人監火,未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等問題。事故調查報告建議對該公司東廠區實際控制人賈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賈某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021年9月,山東省煙臺市應急管理局對全市復工復產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情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該局對12名違反領導帶班下井規定的企業領導從嚴從重處罰,分別罰款1萬元。
對發生重特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明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企業發生重特大事故后,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將被追究刑事和行政兩方面法律責任。一方面是刑事責任,主要根據罪名要件、客觀事實、損失程度、主觀過錯等因素,按照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和行刑銜接相關法律規定,追究相應主要負責人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行政責任,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019年4月15日,濟南齊魯天和惠世制藥有限公司發生重大著火中毒事故。事故調查報告建議對公司總經理李某勇等3名涉案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且終身不得擔任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2021年4月10日,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白楊溝豐源煤礦發生重大透水事故,該煤礦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付某,黨支部書記、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楊某杰均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事故調查報告建議,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二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面對安全生產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好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